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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规定了固态废料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将通过制度和管理创新,打通辽宁省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固态废料贮存、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此外,《条例》还提出创新举措,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工作。例如,鼓励工业固态废料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渠道消纳工业固态废料,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制度等方面,促进产能优化,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对于危险废物处置,《条例》明确,辽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可追溯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及时通过省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包含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设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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